台北新都透天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條 總則
「台北新都透天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下稱「本章程」)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台北新都透天社區住戶規約」(下稱「本規約」)第五條所訂定,經台北新都透天社區(下稱「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權限範圍
台北新都透天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本條例及本規約所規定之職權範圍,代表本社區全體住戶行使權力。
有關本社區基地或附屬設施之使用管理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於本條例或本規約未規範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限者,皆為管委會之權限。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 對內為服務住戶、推行公益事務,對外全權代表住戶爭取權益。
二、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
三、 共有及共用部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四、 本社區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五、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討論與執行。
六、 住戶違規、不當情事之勸導、制止、舉報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七、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協調與處理。
八、 捐贈、收益、公共基金、管理費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十、 管理服務人員之僱傭及監督。
十一、 每月財務收支報告、年度財務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與公告。
十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三、 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十四、 公共設備之使用管理辦法與收管理費用之訂定。
十五、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六、 對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公布其名單、催告、存證信函、支付命令、進行法律訴訟、強制執行及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遷離之處理。
十七、 管理維護公司、保全警衛公司及其他協力廠商之委任、承攬之招標、議約及監督。
十八、 舉辦住戶正當娛樂及聯誼活動。
十九、 研究訂立及修訂規約、章程、辦法、要點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備查。
二十、 其他依本條例及本規約所定事項。
第四條 管理委員之產生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以下列方式選任:
一、 管理委員之選任依巷道區分選舉區域,除商店街選舉四名、282巷選舉二名外,其餘巷道皆選舉三名。
二、 管理委員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以該區域應選管理委員名額為連記上限,依得票數多寡為當選順序,票選出各區域管理委員。票選結果保存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積欠管理費三期(含)以上者,於當選後七日內未繳清,即喪失當選資格。
三、 每區域得選任候補委員二名,由該區域管理委員落選者取有票數且票數較高二人任之。
管理委員之選舉,應於選舉日前二週公告。
管理委員之選舉票,應將該選舉區域之區分所有權人皆列名為候選人。但得接受區分所有權人登記為候選人,並於選票上特別註記或放大字體以彰顯其擔任意願。
管理委員應於每年十月改選完畢。舊任主任委員應於選後二周內召集新任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並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交接完畢。
舊任主任委員不於選後二周內召集新任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時,任一新任委員皆得自行召集管理委員會議,而有過半數新任委員出席者,該次會議為有效。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其權責
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如下,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一、 主任委員一名。
1.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執行第三條所定事項。
2.定期召集、主持管理委員會議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本年度有關執行事務。
3.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顧問或專案負責人處理。
4.綜理規劃會務連繫、督導各委員事務之推動與執行。
5.得因應社區事務處理之必要,提名無給職顧問、專案負責人,經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二、 副主任委員一名。
1.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
2.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或於主任委員出缺時執行其職務
3.協助主任委員連繫、督導各委員事務之執行。
三、 常務財務委員一名。
1.掌管捐贈、收益、公共基金、管理費及其他經費之收取、保管及支付等事務。
2.每月提報財務收支報表供管理委員會審核公佈之。
四、 常務監察委員一名。
1.職司監察事務,獨立行使職務,不得兼負其他管委會事務。
2.負責社區財務報表、各項憑證之審核及社區公用物品購買、修繕工程之議價、招標事務之督導與審核。
3.負責督導管理服務人員之招聘及管理維護公司、保全公司、其他協力廠商之招標事務。
4.得獨立召集管理委員會議,討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財務委員之罷免案與糾正案。經全體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得通過免職案或糾正案。
5.得建議主任委員召集管理委員會議,討論其他管理委員之罷免案與糾正案。經當事人外之其他全體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得通過免職案或糾正案。
五、 其他管理委員十七名,分為六組,得依自由意願參加:
1.財務組:協助常務財務委員執行其職務。
2.監察組:協助常務監察委員執行其職務。
3.保全交通組:負責督導警衛勤務、保全監視系統之運作及社區標誌標線之規劃並維護公眾通行之順暢與安全業務。
4.環境設施組:負責督導社區清潔、美化、植栽事務及公用設施之維護。
5.行政法務組:負責各項行政庶務之督導及法務工作之進行。
6.活動聯誼組:負責聯誼、民俗節日活動之規劃。
六、 顧問及專案負責人若干名:依管理委員會議所賦予之職權,處理有關事務。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財務委員、常務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公告,解任時亦同。
管理委員請辭、免職、被罷免或依本章程第八條第六款或第九條第九款喪失管理委員資格時,由該區域候補委員依當選時得票高低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該區域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併視一任。該區域已無後補委員可遞補或後補委員因故無法遞補時則從缺。
全體管理委員人數不足十一名時,必須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改選管理委員。惟該屆管理委員任期不足四個月時,應提前召開當年度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管理委員,並於選任後兩週內即行辦理移交完畢。新任管理委員之任期仍至次年終。
管理委員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財務委員、常務監察委員僅得連任一次。
管理委員之選舉由區分所有權人任候選人,當選後,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指定居住於社區內之配偶、一親等血親且具行為能力者擔任管理委員,惟在任期中不得變更。
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第六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財務委員、常務監察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財務委員及常務監察委員,其已充任者,應立即解任:
(一)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七條 管理委員資格之喪失
一、 管理委員二次未經請假缺席管理委員會議,或缺席達四次以上者。
二、 管理委員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糾正達二次者。
三、 管理委員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免職者。
四、 管理委員於任期中出讓其專有部分者。
五、 管理委員於任期中受刑事追訴,於偵查階段遭羈押或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未宣告緩刑者。
六、 管理委員欠繳管理費達三期以上,經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清者。
七、 管理委員與管理服務人員為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具有同居、同住、男女朋友相類之關係。
八、 管理委員與管委會所委任之管理維護公司、保全警衛公司之股東、董監事、經理人或派駐本社區之管理服務人員為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具有同居、同住、男女朋友相類之關係。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議
主任委員每月應至少召開管理委員會議乙次。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應於二周內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議。
主任委員未依前二項規定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時,副主任委員或監察委員得召集之。
管理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議時,得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
管理委員會之開會程序為:
一、 主席致詞並宣佈開會。
二、 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三、 財務委員報告財務概況。
四、 總幹事工作報告及詢答:
1.社區設施維修。
2.保全業務督導。
3.住戶意見處理。
4.社區服務事項。
5.其他事項。
五、 各專案小組報告及詢答。
六、 提案討論。
七、 臨時動議。
八、 主席報告本次會議決議事項。
九、 里長或其他到場貴賓致詞。
十、 訂定下次會議時間及地點。
十一、 散會。
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並發給全體住戶週知。
於管理委員改選後、交接前之期間,管理委員會議應邀請新任管理委員列席。
第九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委任或管理服務人員之僱傭
管理委員會得委任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自行僱傭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新任管理委員於改選後、交接前,應組成管理維護公司遴選小組或管理服務人員僱傭小組,負責委任管理維護公司之遴選招標或管理服務人員之僱傭事宜。
前項所決定之管理維護公司之委任契約或管理服務人員之僱傭期間,應為該屆管理委員會之任期,但新任管理委員會得視需要延長委任或僱傭期間二個月。
委任管理維護公司與僱傭管理服務人員之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執行業務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 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 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 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 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 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 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 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十一條 自行聘僱之管理服務人員之執行業務
一、 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 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 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十二條 保全公司之委任或保全人員之僱傭
管理委員會得委任保全公司或自行僱傭保全人員執行社區保全事務。
管委會自行僱傭之保全人員即為管理服務人員,應適用本章程有關管理服務人員之規定。
保全公司之委任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章程之施行與生效
本章程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即行施行並生效。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草案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8日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試行,並於該次管理委員會議記錄附隨分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