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主委告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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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在上屆委員會擔任委員,被賦予催繳管理費的責任後,最常聽到被催繳管理費的住戶的一句話就是:「管委會做得很爛。」好不好,爛不爛,涉及到個人主觀的感受,當然也有一些客觀事實可以提出來評斷。但重點是:我們能因管委會做得爛就免於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嗎?其次是:如果我一定得繳,管委會又做得很爛,那我該怎麼來保障我的權益呢?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其實應該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住戶選出來的、沒有薪水、義務性的管理委員。依一般社會上的通念,他們就是志工義工。在我們責罵他們的同時,有沒有想過我們曾經去譴責其他社會上的義工志工,只因為他們的工作績效不好嗎?應該沒有吧!我們對志工義工都是充滿感謝的吧?何獨對義務職的管理委員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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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規定的社區管理組織就是管理委員會,既然是委員會,那就應該是合議制,而非首長制。所以,主委想當然耳應該扮演協調、凝聚共識的角色。

我們的社區規約的第九條的前四款述明主委的權限,簡而言之,除了召集會議外,主委的權限都來自於「管理委員會決議」。既然如此,在管理委員會議不及召開,而須為決定或處理時,主委固然基於綜理會務的地位與角色而得以有所決定或處理,但於事後的管理委員會議中,仍須加以報告與報備,請求委員會議的同意與支持。如或不然,則主委越權,而其他管理委員則是自我閹割其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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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戶半價優惠到底是不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值得思考!

現在大家都喜歡講一句合理分攤費用的標準:使用者付費。所以我們可以引伸為:差別取價合理存在的前提是因有差別待遇!現在我們的規約存在空戶半價優惠,其道理也應該是空戶與居住戶在管委會的服務中(管理費的支出上),存在著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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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管理費繳納空戶者以五折計(以台電繳費收據繳納基本費為依據,或電錶、水錶缺一錶者為依據)。」這個條文的括號內的文字很明確地界定「空戶」的意義。也就是:只要你的電費是繳交基本費的(現為84元)或是被拔除水錶的,你才是條文中的「空戶」。

最近在辦理空戶優惠時,很多住戶來反應這方面的問題。有人認為這是「廢墟條款」--只有廢墟才能達到這個標準;有人認為這個條文有瑕疵,因為「非常住」的人用電也會超過基本費;也有人認為在認定標準上,管委會以去年12月的電費收據為準,完全不合理—怎麼可以用去年的來認定今年是否為空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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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先承認,人都會有盲點,也就是思考不周全的部分。很多東西往往是一種感覺,或是現實的壓迫,它不是理智或邏輯可以解釋得過去的。處理公眾事務不能純粹流於邏輯或道理,他必須關照到「感覺」的問題。這是我在這一次處理繳費單所引發的爭議,所學到的教訓。

在告白002的文末,我坦言我完全無法理解「擔心會把錢花掉的心理」,這是我的盲點,又或許不是,因為這要實證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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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現任顧問張鑒晉先生目前在桃園某社區擔任社區主任,他大力推動管理費收取改為繳費單繳交。他提出了許多理由,我也相當認同,所以在管理委員會議上,我們通過了這樣的收取辦法,也停止了在管理服務中心收取現金的繳交方式。

有住戶提出反對的意見。理由大致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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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希望能與大家分享處理社區事務的點點滴滴,希望能有共鳴、有質疑、有批判的聲音,然後期盼引發大家對社區事務的關心,進而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人參與社區事務。

部落格是個溝通的好平台,因為他能提供雙向溝通的功能,只可惜目前透過這個平台與管委會溝通的人甚少。不過,因為他的溝通成本甚低,不需要印製書面,更不需要請人派發,所以我想,讓我就利用這個平台,分享一些處理本社區事務的點點滴滴,以及對這些事務處理上我的看法。我的看法與觀念不必然正確,我願意接受大家的檢驗,也真心希望大家能回應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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