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月份管理委員會議紀錄,剛看的時候很憤怒,氣得打電話找作會議紀錄的總幹事。經過兩三個小時,心情沉澱、理智分析後,決定下次開管理委員會議時就去辭掉管理委員一職。

先簡述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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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曾仔細看一下住戶規約與這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

在你踏入這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場而領到監察委員選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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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煩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注意的事項:

1.感謝住戶熱心提供意見,讓我們有改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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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第十三屆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2月19日(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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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保全公司遴選與管理服務人員招聘小組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1月29日(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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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在上屆委員會擔任委員,被賦予催繳管理費的責任後,最常聽到被催繳管理費的住戶的一句話就是:「管委會做得很爛。」好不好,爛不爛,涉及到個人主觀的感受,當然也有一些客觀事實可以提出來評斷。但重點是:我們能因管委會做得爛就免於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嗎?其次是:如果我一定得繳,管委會又做得很爛,那我該怎麼來保障我的權益呢?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其實應該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住戶選出來的、沒有薪水、義務性的管理委員。依一般社會上的通念,他們就是志工義工。在我們責罵他們的同時,有沒有想過我們曾經去譴責其他社會上的義工志工,只因為他們的工作績效不好嗎?應該沒有吧!我們對志工義工都是充滿感謝的吧?何獨對義務職的管理委員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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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規定的社區管理組織就是管理委員會,既然是委員會,那就應該是合議制,而非首長制。所以,主委想當然耳應該扮演協調、凝聚共識的角色。

我們的社區規約的第九條的前四款述明主委的權限,簡而言之,除了召集會議外,主委的權限都來自於「管理委員會決議」。既然如此,在管理委員會議不及召開,而須為決定或處理時,主委固然基於綜理會務的地位與角色而得以有所決定或處理,但於事後的管理委員會議中,仍須加以報告與報備,請求委員會議的同意與支持。如或不然,則主委越權,而其他管理委員則是自我閹割其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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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戶半價優惠到底是不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值得思考!

現在大家都喜歡講一句合理分攤費用的標準:使用者付費。所以我們可以引伸為:差別取價合理存在的前提是因有差別待遇!現在我們的規約存在空戶半價優惠,其道理也應該是空戶與居住戶在管委會的服務中(管理費的支出上),存在著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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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管理費繳納空戶者以五折計(以台電繳費收據繳納基本費為依據,或電錶、水錶缺一錶者為依據)。」這個條文的括號內的文字很明確地界定「空戶」的意義。也就是:只要你的電費是繳交基本費的(現為84元)或是被拔除水錶的,你才是條文中的「空戶」。

最近在辦理空戶優惠時,很多住戶來反應這方面的問題。有人認為這是「廢墟條款」--只有廢墟才能達到這個標準;有人認為這個條文有瑕疵,因為「非常住」的人用電也會超過基本費;也有人認為在認定標準上,管委會以去年12月的電費收據為準,完全不合理—怎麼可以用去年的來認定今年是否為空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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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先承認,人都會有盲點,也就是思考不周全的部分。很多東西往往是一種感覺,或是現實的壓迫,它不是理智或邏輯可以解釋得過去的。處理公眾事務不能純粹流於邏輯或道理,他必須關照到「感覺」的問題。這是我在這一次處理繳費單所引發的爭議,所學到的教訓。

在告白002的文末,我坦言我完全無法理解「擔心會把錢花掉的心理」,這是我的盲點,又或許不是,因為這要實證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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