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現任顧問張鑒晉先生目前在桃園某社區擔任社區主任,他大力推動管理費收取改為繳費單繳交。他提出了許多理由,我也相當認同,所以在管理委員會議上,我們通過了這樣的收取辦法,也停止了在管理服務中心收取現金的繳交方式。

有住戶提出反對的意見。理由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  改為繳費單繳費要給銀行手續費,為什麼要多一筆支出呢?那服務中心的秘書(出納會計人員)要做甚麼?

二、  社區年歲較大的長輩很多,他們不會用繳費單繳費。

三、  繳費單繳費的方式就是不信任現在的服務中心的秘書(出納會計人員),人家林太太做了十幾年了,也是管委會聘任的,為什麼不信任她?

四、  監理所、台水、台電都有臨櫃繳費,為什麼我們不能保留在服務中心現金繳費的方式呢?

五、  以前每個月我都能繳,現在三個月才能繳一次,一次要繳這麼多,合理嗎?

我知道沒有一個方法是十全十美、毫無缺點的,但我們總是得選擇一個方式,而這個方式是眾多方案中利弊權衡下,利遠多於弊的。

在管理服務中心現金收取管理費的缺點顯而易見,第一、收取時間有限制。第二、現金收取有保管的風險,萬一丟了、被偷了怎麼辦?第三、出納人員須時常往返社區與銀行途中,耗費時間,也增加保管風險。第四、有無收取易生爭執。如果有人堅持他繳了,而收據遺失,但出納堅稱未收取,那怎麼辦呢?第五、萬一出納誤記收取戶號,將甲戶所繳管理費誤記為乙,那該怎麼辦呢?

這些缺點,都能利用繳費單繳交方式解決。所以,我們才會想要用繳費單取代現行在管理服務中心現金收取的方式。

而反對的意見有道理嗎?

第一、沒錯,我們目前須給付銀行一筆繳費單12元,就算全社區每一戶都採季繳,我們每三個月要給付銀行6300元,也就是平均每月2100元。這的確是一筆額外的費用,但衡量能減少的風險與爭執,這樣的費用可以接受。更何況,如果順利且順暢施行,也許我們真的可以考慮廢止社區秘書這個職位。就算不廢止,社區秘書也能有更多的時間來提供住戶其它的服務。

第二、我其實不太了解為什麼同樣都是拿現金,到管理服務中心或到全家便利超商繳費有甚麼不同?都是拿現金給櫃檯人員,接下來等收據,只不過去全家要多帶一張繳費單而已。也許有人會說,萬一超商的櫃檯人員拿了錢不刷單呢?唉!除非我們從不進行買賣,否則怎麼可能能避免這類的風險?我們去超商繳其它費用,從不拿收據的嗎?惟獨我們擔心繳管理費會有這樣的問題?如果真的有社區內的長輩不會到超商繳費而只會到管理服務中心,那麼管委會一定會要求總幹事或秘書陪著長輩去一趟的。

第三、很多人常混淆公私的分際。我個人與社區秘書林太太都是十幾年的老住戶了,我在89、90兩年擔任管委會委員時,就認識彼此了。於私我全然相信她的操守,但管理費的收取是公眾事務,不能基於私人的信賴,而疏略控管的程序。這是因為職位是長久的,人卻是一時的,在某個職位的人是會變動的。

第四、各機關或公司保留臨櫃收取現金,多為便利民眾繳費。有些委請銀行前來設櫃,另外則因收取量大由銀行每日派員點收存回銀行。如果今天管理服務中心離大家甚近,其便利性遠高於在社區的全家超商,又或者社區內無超商可繳費,那麼我們真的要考慮在管理服務中心收取現金。但現在的情況顯然不是如此。

第五、正常而言管理費須先繳,因為這樣社區才有服務的經費,所以大家應該在一月初即繳好一月的管理費。我們現在雖然採季繳,繳費期限卻是在第二個月的25日,也就是本來大家應繳第三個月的管理費時,我們才收取第一、二月未繳的部分,及本應繳的第三個月的管理費。我們沒有超收、預收,而是晚收。這樣的做法並未損及住戶的權益。也有人告訴我,若不每月繳,擔心會把該繳的錢花掉。這個說法有道理的話,那…管理費該改為日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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