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在上屆委員會擔任委員,被賦予催繳管理費的責任後,最常聽到被催繳管理費的住戶的一句話就是:「管委會做得很爛。」好不好,爛不爛,涉及到個人主觀的感受,當然也有一些客觀事實可以提出來評斷。但重點是:我們能因管委會做得爛就免於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嗎?其次是:如果我一定得繳,管委會又做得很爛,那我該怎麼來保障我的權益呢?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其實應該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住戶選出來的、沒有薪水、義務性的管理委員。依一般社會上的通念,他們就是志工義工。在我們責罵他們的同時,有沒有想過我們曾經去譴責其他社會上的義工志工,只因為他們的工作績效不好嗎?應該沒有吧!我們對志工義工都是充滿感謝的吧?何獨對義務職的管理委員不是如此呢?

管理委員會的第二個部分是管理服務人員,廣義來說可以包含目前我們社區的總幹事、秘書(出納會計)、環保人員及保全人員。想想,我們會有管委會做得爛的印象與想法,絕大多數是因為管理服務人員沒有提供我們所認為足夠的、適當的或相當的品質的服務。譬如:離我家最近的廣播喇叭壞了好久,反應了你們也不來修。門口、道路到處是狗大便,你們也不來清掃。大門保全好像不設防一樣,門禁管制根本就是假的!仔細想想,這些狀況該是誰的責任,我們該先罵誰呢?

是的,執行得不好、服務得不好,是管理服務人員的責任,但是義務性的管理委員既然你們當了,也不能免於監督不力的責難阿。所以做為一個住戶,是不是把你看到執行得不好、服務得不好的狀況告訴管理委員,然後我們才有機會來改進,改進不了,我們再來開始罵這些義務性的管理委員督導不力,這樣是不是比較有道理一些呢?

其實社區事務的管理重心應該是在總幹事身上。總幹事應該是社區裡處理社區事務最具專業的人,總幹事不只應該督導好所有的管理服務人員恪盡本職,也應該適時提出該做的事物讓管理委員會議去決定。他應該不只是執行的角色,也應該對社區事務的管理有未來的規劃。

回歸正題,我可以因為管理委員會做得爛而拒繳管理費嗎?這個答案顯而易見!有一個類似的問題:我能因為這個政府做得爛而拒繳稅捐嗎?繳管理費的義務與繳稅的義務一樣,都是因為法律的規定,而使得我們有了不得不繳的「義務」。繳稅的義務是因為你是中華民國的國民而產生,繳管理費的義務是因為你的建物位在這個已經組成管理委員會的社區裡。一旦我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我當然無須繳納依中華民國稅法所規定的稅款,管理費的繳納亦然,只要我沒有建物在這個社區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這個社區的住戶規約又能奈我何?

如果我一定得繳管理費,管委會又做得很爛,那我該怎麼來保障我的權益呢?記得去中壢簡易庭開調解庭時,書記官當庭就告訴我們的住戶:「管理費是一定要繳的,會是一定要去開的,你不去開會不就繳錢又找氣受嗎?」真是一語中的!如果管理委員會督導不力,又加上常做一些浪費大家的管理費的決議,而我們還要繳錢,唉,花錢得不到該有的品質,那不正是「繳錢又找氣受嗎」?

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並不少,最重要的就是選舉權—選舉或被選舉管理委員的權利,捫心自問,在我們痛罵管委會很爛的時候,有沒想過,在選舉管理委員時我們有沒有努力、盡心地去投出適當的人選呢?我常告訴住戶,真的要來開會,真的要看管委會的會議記錄及分發的資料,真的要好好選管理委員。如果自己也有能力、時間,就自願跳出來為大家服務一下,我們這個社區,只要你有意願出來為大家服務,其實還蠻容易的。我上一屆當選委員就兩票而已!!!

我會在今年十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選舉管理委員前,促請管理委員會議通過,讓有意願擔任管理委員的人來登記,然後我們會製作海報、在選票上作特殊的標示,讓大家知道他們是有心服務的人,而「有心」不正是擔任服務工作的前提嗎?讓有心服務的人來擔任管理委員,不正是讓管委會變好的一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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